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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规定: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禁止在住宅和地下室办学

新闻来源:  2018-12-08 20:30:18

  为促进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在《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市教委昨天发布《北京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标准(暂行)》(简称《办学标准》)。《办学标准》中提出,此标准适用范围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不具备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教育培训机构。

  《办学标准》中指出,从事中小学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教育机构应将教师的姓名、照片、任教班次及教师资格证编号在其网站及教学场所显著位置予以公示。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作为办学场所。《办学标准》同时强调,民办幼儿园不属于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范畴;开展3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和儿童早期教育服务的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培训活动的机构,其设置标准另行制定;国家及本市对中外合作培训机构的设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机构办学场所建筑面积应大于300平方米

  在场所条件方面,必须具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场所的房屋产权清楚,如系租赁,应签署3年及以上的有效协议(或合同);如举办者自有场所,应提供办学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作为办学场所。

  教育机构的办学场所,建筑面积应大于300平方米(不含3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安全、疏散等条件符合相关规定。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办学地址、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

  教师资格证编号等应在显著位置公示

  在师资方面,明确提出,兼职教师应当具有教师资格或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其中,从事中小学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4,单个教学场所(含教学点)的专职教师不得少于3人。教育机构应将教师的姓名、照片、任教班次及教师资格证编号在其网站及教学场所显著位置予以公示。从事非学历高等教育培训的专兼职教师,应当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或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聘任外籍教师应符合有关规定。

  未经批准不得冠以“中国”等字样

  在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名称制定上,明确提出,未经批准,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未经批准,名称中不得含有“大学”“学院”“学校”“高中”“幼儿园”等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或者引发歧义的内容和文字。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有与办学项目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教学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区中小学同期进度

  在《办学标准》上还明确各类培训教育机构的管理重点。比如:从事未成年人教育培训的,教育内容和方式不得违背未成年人的成长规律,不得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从事学龄前儿童培训的机构,教育内容方法手段应体现儿童身心特点,不得提前教授汉语拼音、识字、计算、英语等小学课程内容,培训形式不得采用全日制形式。

  从事中小学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机构,要合理安排教学内容,教学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合理基于相应的课程标准制定科学的教学培训评价办法。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区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简洁直观规范命名培训班次,比如“小学三年级数学培训班”、“初中二年级语文培训班”。教学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区中小学同期进度。

  此外,针对近年来培训市场出现的问题,《办学标准》强化了对办学方向、培训机构举办学科竞赛、培训时间、收费的规范要求。比如规定:教育教学内容不得违背党的教育方针;面向中小学生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不得举办或变相举办各类中小学生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培训时间不得和所在区中小学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日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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