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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探索“安置房银行”

新闻来源:未知  2017-11-30 20:48

  昨日的市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与原《实施办法》相比,主要进行了四个方面的修改: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进行了细化;实行了统一的搬迁时限奖励标准;新增了有关政府征收安置房制度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征收补偿的内容。值得关注的是,新修订的办法中透露,广州探索建立“安置房银行”用于各征收项目的补偿安置。

  共作出41宗征收决定

  为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对2014年11月出台的《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据悉,2017年3月24日,市住建委就《实施办法》修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间共收到公众反馈意见14条,已采纳其中12条。

  市住建委有关负责人透露,从2011年到今年10月,全市共作出41宗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近4000户,征收面积超过80万平方米,整体征收工作平稳有序开展,为优化提升“一江两岸三带”、重点功能片区、轨道交通及重点路桥等建设项目提供了有力的征拆政策保障。新修订的《实施办法》的有效期是市政府正式印发施行后5年内。

  新修订的《实施办法》主要进行了 4个方面的优化:

  首先,细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原《实施办法》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只进行了原则笼统的规定,要求房屋征收部门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指导性和操作性不够明确。根据反馈意见及各区调研,新《实施办法》在条款中规定了社会风险稳定评估的评估原则和评估内容,设置了风险等级及其运用,同时明确该项工作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

  “安置房银行”用于补偿安置

  其二,原《实施办法》规定征收住宅房屋的,可设置不高于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的15%的搬迁时限奖励。市住建委有关负责人表示,从公平原则来看,搬迁奖励是对被征收人是否配合征收工作所设置的奖励,与签约时间先后有关联,不宜与被征收房屋市场价值挂钩。新《实施办法》从尊重立法公平原则出发,将搬迁时限奖励标准设置为“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价格的15%以内”,给予同一时段内签约的被征收人每平方米同等价格的奖励。

  其三,新增了政府征收安置房制度。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了征收补偿有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形式。调查发现,近年来越来越多的被征收人更期望回迁安置或产权调换。市住建委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全市各区可用于征收安置的房源较少,无法完全满足被征收人的安置需求,直接影响到建设项目的顺利推进。为此,市住建委参考其他省市征收安置政策经验,在新《实施办法》中设置了征收安置房建设条款,规定市、区政府应多渠道建设、筹措征收安置房,并探索建立“安置房银行”用于各征收项目的补偿安置。

  其四,进一步明确了非住宅征收补偿的内容。原《实施办法》对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进行了较为细致的规定,但对于非住宅的征收补偿,原《实施办法》仅根据我省相关规定设置了停产停业补助费,其他补偿内容没有明确,对于征收非住宅房屋缺乏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对此,新《实施办法》明确了“征收非住宅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其中,搬迁费包括机器设备的拆卸费、搬运费、安装费、调试费和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重置费等费用”。同时,新《实施办法》还明确了非住宅房屋的奖励制度,可由作出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体现了政策原则性与灵活性的有机结合。

  市住建委有关负责人透露,从2011年到今年10月,全市共作出41宗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近4000户,征收面积超过80万平方米。

  新《实施办法》速览

  新《实施办法》从尊重立法公平原则出发,将搬迁时限奖励标准设置为“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价格的15%以内”,给予同一时段内签约的被征收人每平方米同等价格的奖励。

  新《实施办法》中设置了征收安置房建设条款,规定市、区政府应多渠道建设、筹措征收安置房,并探索建立“安置房银行”用于各征收项目的补偿安置。

  新《实施办法》明确了“征收非住宅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其中,搬迁费包括机器设备的拆卸费、搬运费、安装费、调试费和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重置费等费用”。

  新《实施办法》明确了非住宅房屋的奖励制度,可由作出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体现了政策原则性与灵活性的有机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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